近日,全国多地发布禁飞通告。请各位飞友们多关注,合法、安全飞行。
01、金华市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浙江省运动会开幕式期间禁飞通
浙江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开幕式于2022年11月18日在金华市体育中心举行,为确保开幕式安全顺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金华市人民政府在11月4日发布了《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飞时间:2022年11月11日—18日。
二、禁飞区域:金华市区兰溪街以西、海棠路以南、德胜街以东、二环南路以北合围范围为禁飞区。
三、禁飞事项: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力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飞行任务的电视传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金华市公安局同意。
四、违规处罚:如发现违规起飞、升空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02、文昌市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时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近期文昌市空域的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决定在2022年11月8日—11月13日期间加强文昌市所辖空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8日12时起至11月13日12时止,文昌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三、各镇(场)及市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03、珠海市
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在第十四届航展期间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管控的通告
为确保第十四届航空航天博览会顺利举办,切实保障第十四届航展现场(金湾机场与航展馆)及周边低空域安全,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航展安保工作要求,现对第十四届航展期间“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无人机,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2年11月7日0时至11月13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执行展会直播、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向航展现场安保指挥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拥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5日
04、中山市
中山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杜绝各类“低慢小”升空物违法违规飞行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为全力配合做好第十四届中国航展社会面治安防控,维护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南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按照上级要求,11月7日0时至11月13日24时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和施放气球活动。
三、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或违法破解无人机禁飞系统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山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3日
05、阆中市
阆中市公安局关于2022年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期间禁止未经批准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为确保2022年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在我市顺利举行,阆中市公安局将对全市指定区域采取临时禁飞管控措施,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类型
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
2022年11月9日0时至11月11日24时,在阆中市保宁街道、沙溪街道、七里街道、江南街道城市建制区上空禁止起飞“低慢小”航空器。因开展2022年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期间的航拍、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提前到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报批准备案。
三、处置法律依据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未经批准起飞、升空的“低慢小”飞行器,阆中市公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使其迫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阆中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3日
保叔在此提醒大家,临时管控期间,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